权限内地名的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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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地名的初审 |
职权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1号令),授权兵团对辖区内的地名依法命名、更名等审批管理和对辖区内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损坏地名标志、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