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九条和第五章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