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伤残等级的评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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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伤残等级的评定 |
职权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受理师团级民政部门上报材料,对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档案材料,残疾评定情况,核对残情信息等。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预审意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批复意见。对部分人员还应提交兵团级残情鉴定专家组鉴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