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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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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慈善募捐管理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3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在登记时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责任主体兵团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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