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监督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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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监督 |
职权依据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19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
责任主体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