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事业单位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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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优抚事业单位管理 |
职权依据 |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7日民政部 总后勤部令第1号) 第二条:军供站师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6月9日民政部令第41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