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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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职权依据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时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求助人员提供的情况,并予以登记。 3.决定阶段:依规作出是否开展救助的决定。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4.执行阶段:按照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食物、住宿,对突发疾病的要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并安排接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