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辅助器械配置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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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辅助器械配置 |
职权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第413号令) 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师团级民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核对残情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执行阶段:登记并留存介绍信复印件,为申请人发放辅助器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