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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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批准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