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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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 |
职权依据 |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批。”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4〕38号)第十四条:“兵团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兵团级以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兵团党委、兵团审批。”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项目申报应当提交的申请报告及审核备案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4〕38号)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兵团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 3、决定责任:兵团级项目经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兵团级以下项目经协调小组同意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4、送达责任:兵团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或小组会议决定精神,给项目申请单位发出复函。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评比达标表彰项日常管理,对违规开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