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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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表彰奖励的申报材料,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表彰决定。 3.送达责任:制发表彰决定文件或证书并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单位或个人的表彰予以注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