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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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各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职权依据 | 《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高等教育法》“国家对教育事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兵团各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各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研究决定,以兵团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