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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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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各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职权依据

《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职业教育法》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高等教育法》“国家对教育事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兵团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兵团各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各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研究决定,以兵团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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