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职权依据 | 《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建筑法》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先进评审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3、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并进行表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