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
职权依据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教育部令第16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测试报名时间、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考生测试、领证具体时间地点。 2.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测试员评分、复审成绩,作出普通话相应等级的决定意见,并法定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也应书面告知)。 3.送达责任:制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并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考生成绩、证书予以注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