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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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 |
职权依据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责任主体 | 兵团环保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组织对符合重点排污单位要的企业及单位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公示(有异议的提交申请,说明原因,组织核实后再进行确定)。 3、决定责任: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正式印发,并提出监管要求。 4、送达责任:通过文件印发至各级环保监管部门及企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确定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