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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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卫生部令第81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职责的责任:按照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监管职责,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的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3.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