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监察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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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监察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督管理,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电力、煤炭、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统一的节能规划和能源利用计划,鼓励园区内的用能单位采用热电冷三联产的能源供应模式。 【规章】《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999年3月1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提前5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企业。办理案件、调查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节能监察的除外。 2.监察阶段: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有权依法进入被监察企业工作场所进行现场监察,采用查阅、复制、拍摄、录音等手段获取与监察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要求被监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就询问的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2名以上(含2名)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制作节能监察现场笔录,并由被监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被监察企业拒绝签名的,应由2名(含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如实注明。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企业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公正性的,应当回避。被监察企业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3.决定阶段: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企业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4.事后监管阶段:定期复查,保存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