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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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兵团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新授予的职能,国家已调整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