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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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的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3.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