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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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处置: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3、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4、事后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新授予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