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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兵团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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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兵团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五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8号,2013年4月修订)第二条“国家计委……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发展改革委
      责任事项

1、检查:按季度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督: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原有的职能,但“三定”方案中未明确监督检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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