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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强制性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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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强制性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做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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