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査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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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进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査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做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