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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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组织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备案。 2.处置阶段: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移送阶段: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将检查结果汇总后告知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依据检查结果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