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并制定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查。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督检查周期内,对同一批次的种子,任何部门不得重复监督检查。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承检方按通知要求,制定林木种子监督抽查方案,报经下达任务单位批准后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承检方在收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事后监管阶段:检查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承检方应将《林木种苗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分别反馈抽查单位和个人,并抄送下达任务单位。15日内无异议的,承检方即将抽查结果报告报送下达任务单位,同时,将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备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