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 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等, 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3.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整改验收阶段:对有问题企业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5.处置决定:检查结束后按规定通报结果。 6.事后监管阶段:对有问题的企业在责令整改后,继续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