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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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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管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利、畜牧、农业、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林业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按照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等,对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事后监管阶段:根据通报的检查结果,督促建设单位按期进行整改,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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