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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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和年度检查,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环保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兵团范围内的环评机构进行抽查和年度检查,主要检查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作出不予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环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环评机构,及时移送环境保护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全年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归档,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