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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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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筑市场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约谈、通报、暂停施工、限期整改、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整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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