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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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兵团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实际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约谈、通报、暂停施工、限期整改、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整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