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行业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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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勘察设计行业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各师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各项数据对行政区域内勘察 设计严重违法事项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改正,建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管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