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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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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职权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十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 

  2.《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责任主体兵团审计局
      责任事项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兵团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组织部门的审计委托书,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并报送兵团领导,送达党委组织部门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个人。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兵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兵团报告。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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