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调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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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调查 |
职权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事故调查责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 2、事故报告责任: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处理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4、移送责任: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