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
职权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十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 2.《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责任主体 | 兵团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兵团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兵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