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检查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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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审计检查权 |
职权依据 | 《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责任主体 | 兵团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组对有关会计资料、电子数据的检查;审计组在检查时候,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检查工作有关的资料清单等,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检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部门、专人对取得的检查资料进行保管;对不需要归还的检查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检查取得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