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场“三类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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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团场“三类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
职权依据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团场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新兵办发〔2007〕92号)第二条,针对团场用工的特殊性,团场职工中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列人员,在不与团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女满48周岁、男满48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含因工伤残7-10级),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和实现就业的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退休。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劳动鉴定表、人均收入、转岗待岗时间、申领期限。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审核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