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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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职权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生育费用相关材料,确定其符合生育基金可支付范围。 2、待遇结算责任:依据生育保险制度政策结算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3、待遇支付责任:按时支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报销费及生育津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