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查封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 |
职权依据 | 【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