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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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5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根据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计算缴纳罚款的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催告当事人。 2.决定阶段:经催告,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作出加处罚款决定。 3.执行阶段:派出执法人赴现场进行执法,当事人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公开监督电话,监督罚款收缴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