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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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职权依据 | 1.《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71号)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责任主体 | 兵团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不报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限期执行。 2.强制执行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仍不执行审计决定行为的,审计检查人员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并提出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其他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3.事后监督责任: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机关。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