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职权依据 |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令改正。 2.决定阶段:在实施前应书面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当事人存在收购、销售或运输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行为,并报请实施查封、扣押;经批准后实施。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封扣押物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