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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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执行阶段: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