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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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令改正。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封扣押物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