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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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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4日通过,国发〔2010〕21号,自2010年7月4日起施行)附件2第39项: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核发;第40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第41项:泵生产许可证核发;第42项: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第43项: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核发;第44项: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核发;第45项:汽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核发;第46项:电热毯生产许可证核发;第47项: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第48项:人造板生产许可证核发;第49项: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第50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第51项:冶炼用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核发;第52项: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第53项: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第54项:摩托车头盔生产许可证核发;第55项: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核发;第56项:水文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第57项: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发布,国发〔2012〕52号,自2012年9月23日起施行)附件1第72项: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附件2第60项:电力整流器生产许可证核发;第61项: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第62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第63项: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使用登记的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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