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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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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一款: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第一款: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实施)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250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实施机关: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7月6日第67号)。

【规范性文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规范性文件】《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技术鉴定评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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