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登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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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广告发布登记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使用登记的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