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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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五条: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规章】《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88年11月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使用登记的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