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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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审核 |
职权依据 | 1.《互联网信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自2000年9月25日施行)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9号自2004年7月8日起施行)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现场检查阶段:通知申请企业,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结果符合标准的出具合格报告书,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合格报告书。4.决定阶段:对符合现场检查标准的企业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 6.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