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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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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职权依据

1.《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办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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