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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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责任主体 | 兵团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组意见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监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备 注 | 原有的职能 |